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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广宇丨《左传》“皆重获”解

《左传》“皆重获”解

文丨常广宇

(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

【提 要】《左传·宣公十二年》邲之战“皆重获在木下”中的“重”和“获”故训歧解颇多。本文梳理了相关观点,认为“皆”的词义对于解读这句话也十分关键,论证了“皆”即“偕”的同源通用字,当为双方在一起义;“重”今音当读chóng,义为重叠;“获”义为其常用义获得,文义为找到、发现。以这句话的正确解读为基础,可以看出当时赵氏在晋国的凌人气焰和春秋乱世对基本伦理造成的残酷冲击。

【关键词】皆重获 邲之战 训诂 《左传》

《左传·宣公十二年》邲之战中,记载了晋国的逢大夫为了挽救战败逃跑的晋国大夫赵旃而舍弃两个儿子生命的事件。

赵旃以其良马二济其兄与叔父,以他马反,遇敌不能去,弃车而走林。逢大夫与其二子乘,谓其二子:“无顾!”顾曰:“赵叟在后。”怒之,使下,指木曰:“尸女于是!”授赵旃绥以免。明日,以表尸之,皆重获在木下。

关于这段话中的“皆重获在木下”,历来有一些不同的理解,主要的聚讼集中在“重”和“获”上,也涉及到“皆”的词义理解问题。

(《春秋左传正义》书影)

01

历代聚讼

杜预注:“兄弟累尸而死。”

《正义》:“获者,被杀之名。并皆被杀,唯当言皆获耳,欲见尸相重累之皆获,故杜辨之云:‘兄弟累尸而死’,‘累’即《传》之‘重’也。”

杜预以“兄弟累尸而死”注释“皆重获在木下”,用“累”训释“重”。关于“获”的词义,《正义》认为杜预把此处的“获”释为“死”,为了维护杜注,进而把“获”训为“被杀之名”。但是,杜注实际上没有训释“获”,这是《正义》的一厢情愿(详见下文)。

林尧叟:“兄弟累尸而死,故重获于木下。”(《左传杜林合注·卷十九》)

林尧叟注同杜注,用“累”训释“重”,“获”未训。杜注和林注都未对“获”作训释,即二人都认为此处的“获”当为其常用义获得。

(林尧叟《春秋经左氏传句解》书影)

竹添光鸿(2008:901-902):“获者,被杀之名也,并皆被杀,唯当言皆获耳,欲见尸相重累之皆获,故杜云‘兄弟累尸而死’,‘累’即传之‘重’也。……重,平声。”

竹添赞同的实际上是《正义》的说法。

(竹添光鸿《左氏会笺》)

焦循(2016:48):“获之言得也,谓二子皆寻得在所表木下,加一‘重’字,明其尸相累,若曰皆得之,而重在木下,云‘皆重获在木下’,古人属文之奥也。《正义》以‘获’为‘被杀之名’,未是。”

焦循驳斥了《正义》的意见,申明了杜预和林尧叟的观点,认为“获”的意义就是常用义获得;“重”义为重叠。

杨伯峻(2016:810):“获之言得也,谓其尸两皆得之于其树也。说见焦循《补疏》。”

关于“获”的意义,杨伯峻赞同焦循的看法,认为“获”义为获得。杨伯峻未提及“重”的意义。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

可见,杜预、林尧叟两人默认“获”义为获得,焦循和杨伯峻明确指出此处的“获”当为获得;《正义》、竹添等人认为“获”为“被杀之名”。关于“重”,以上诸家均无歧解,“重”义为重累、重叠。

除去以上两派观点,今人对于这个问题也有新的看法。吴柱(2016)认为,“获”义为杀,“‘重获’之‘重’当读作‘轻重’之‘重’,去声,用作副词,表程度之深重,《广韵》读‘柱用切’”。

通过梳理可知,故训对“重”和“获”的意义均有歧解。详见下表:

表1 “重”和“获”相关训释

以上观点,总结起来,共分三类:

(一)“重”义为重累、重叠;“获”义为被杀。《正义》、竹添持此说。

(二)“重”义为重累、重叠;“获”义为得。杜预、林尧叟、焦循、杨伯峻持此说。

(三)“重”义为深重;“获”义为杀。今人吴柱持此说。

其实,要判断孰对孰错,还涉及到“皆”的词义问题,我们下面分别探析。

02

“重”的意义问题

关于“重”的词义,除吴文认为“重”义为表程度深重外,历代注释家均认为“重”义为重叠。吴文之所以把“重”解释为深重,有两个证据。一个证据是语法证据,即“重”若为重叠义,则与“皆”矛盾,于语法不通;另一个证据是陆德明的《经典释文》,“陆德明《经典释文》‘重获’下注云(页1882):‘重,直陇反。’可知陆德明亦读‘重’为去声,而非‘重叠’之‘重’。”实际上,这两个证据都有问题,第一个证据我们放在下文探讨,我们先看吴文的第二个证据。

现在通行的阮刻本《十三经注疏》所附的《经典释文》对此处的注释的确是“重,直陇反”,折合成今音也的确读zhòng, 意义也正是深重,《王仁昫刊谬补缺切韵·上声·肿韵》:“重,直陇反,不轻。”但是,《释文》这里其实是一处讹误。根据我们的考察,所有单刊本的《释文》中此处均为“直龙反”;与《春秋经传集解》合刊的《释文》或作“直龙切”或径注“平声”,日本所见版本多如《会笺》径注“平声”[1];与《注疏》合刊的《释文》则以“直陇反”为常见[2]。此外,即使是与注疏合刊的《释文》中,也是“直龙反”常见,“直陇反”仅此一见,相应的上声陆德明通常用“直勇反”。以上种种现象表明,此处的“直陇反”本当为“直龙反”,“直陇反”是与注疏合刊《释文》的误刻,不能作为论证“重”为深厚、程度深义的证据。吴文用是阮刻本,恰恰用到了不可靠的材料。所以,吴文的这一条证据不能支持“重”义为深重。恰恰相反,我们厘清了《释文》的问题后,“重,直龙反”应该是《释文》的真实面貌,也是历代训诂家都肯定的意见,意义为重叠、重累,所以,不能否定“重”的重叠义。

03

“皆”的意义问题

吴文认为:“若将‘重获’理解为尸体相重叠,则其前不能有‘皆’字。若云‘兄弟二人皆尸体相重叠’,于语法不通。” 这是吴文第二个反驳“重”在此处为重叠义的证据。可见,吴柱把“皆”理解为一个表示总括的范围副词,并且认为,在“皆”为表示总括的范围副词、“重”义为重叠的前提下,“皆重获在木下”是语法不通的。确实,如吴文所言,这样的前提下,这句话的确有问题。古人其实对此也有察觉,所以《正义》有“唯当言”云云,焦循则归因于“古人属文之奥”。吴文未对此进行论证,我们这里代为论证一下。

“皆”作为表示总括的范围副词,其范围指向表示所指向的对象(主语、宾语或名词谓语) 为复数,语义一般指向谓语, 对谓语起修饰作用,强调和突出谓语, 使主语具有谓语所显示出的特点或发出相应的动作。

基于“皆”作为副词的上述特点,“皆+V(代表谓语)+P(范围指向对象,语义上为复数)”这类句子可以作如下变换:

我们以《左传》中的相关句子为例说明。如:

(1)比及宋,手足皆见。(庄公十二年)

(2)群公子皆鄙,唯二姬之子在绛。(庄公二十八年)

(3)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隐公元年)

(1)中“皆”的范围指向对象为“手”和“足”,语义指向“见”。可以变换为:

(2)中“皆”的范围指向对象为“群公子”,语义指向“鄙”。句子可以变换为:

(3)中“皆”的范围指向对象为宾语“食”,语义指向“尝”。句子可以变换为:

根据以上规律,“(兄弟之尸)(根据文义补充)皆重获在木下”,这句话中,只有主语“兄弟之尸”为复数,自然,“皆”的范围指向对象只能是“兄弟之尸”,语义指向谓语“重获”,“在木下”是地点状语。这句话可以变换为:

“重”不是一个对象的状态,而是多个对象的关系状态,要满足“重”的语义结构,有两个办法:一是复数,一是两个论元。《鲁颂·閟宫》“二矛重弓”,《郑风·清人》“二矛重英”,《周礼·天官冢宰·掌次》“重帟、重案”,《左传·哀公元年》“居不重席”等,这里的“弓”“英”“帟”“案”“席”都是复数。《左传·昭公五年》:“自鄢以来,晋不失备,而加之以礼,重之以睦。”《楚辞·离骚》:“纷吾既有此内美兮,又重之以修能。”“重之以睦”“ 重之以修能”是两个论元的情况,一个论元用代词“之”替代,一个论元用介词“以”介引。“重”和英语中的overlap非常像,overlap语义上也要求有多个对象,其手段也是复数或者两个论元。复数的如:The generations overlapped because the Binns were an enormous family.(J. A. Simpson E. S. C. Weiner,1989:1097)generations是复数。两个论元的如:As a brazier would overlap the edge of a tin pipe, for boys to blow peas with.(J. A. Simpson E. S. C. Weiner,1989:1097)两个论元是brazier和edge。显然变换后单独一个“兄尸”或者“弟尸”不能满足复数或者两个论元的要求。所以,把“重”理解为重累、重叠的话,(4)句和(5)句语义上就不合法,因此,“重”不应该为重累、重叠义。

我们上文已经交代了“重”的重叠义不能轻易否定。既然“重”为重叠义,那么,“皆重获在木下”要合法,就有两种可能:一是“皆”为范围副词,不与“重”搭配,“皆”与“重”都只修饰“获”;二是“皆”本身就不是范围副词。

如周丽颖(2007)、潘国英(2010)研究所论,现代汉语中,当谓词既有范围状语又有情状状语时,情状状语一定比范围状语更靠近谓词。这一点古代汉语也是一样的。[3]换言之,在汉民族的认知中,当一个谓词既有范围特征,又有情状特征时,范围修饰的一定是带有情状的谓词。具体到“皆重获”,“皆”是范围副词,“重”是情状副词,“皆”不可能不修饰“重”而只修饰“获”。准此,又回到“皆”和“重”矛盾的悖论,所以,第一种可能应该排除。

这样的话,只剩下一种可能,即“皆”在这里不是表示总括的范围副词。

《说文·白部》:“皆,俱词也。从比从白。”甲骨文中“皆”字作(合25228)[4],或省作(合31182)、(合28096)、(合29311)等形,《说文》所谓的“从比从白”的形体是由甲骨文演变而来(刘钊,2011 :190-192)。其基础形体上部从两个,下从口,虽整字构意不明,但是上部所从两个的构意是明确的,即表示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从构意来看,“皆”早期的意义当专言两个对象,而非多个。事实上,“皆”早期的用例确实如此,如:

(6)皆二田:丧、盂,有大雨。(合30044)

(7)其皆取(?)二山,有大雨。(合30453)

(8)豚眔羊皆用。[5](合31180)

(9)辛子(巳)卜:王其奠元眔永,皆才(在)盂奠,王弗卯(?)羊。大吉。(屯南1092)

(6)中是“二田”,(7)中是“二山”,(8)中是“豚”和“羊”,(9)中是“元”和“永”:都是两个对象。“皆”用于谓词性词语之前,表示两个对象同谓词之间的关系,既可以表示两个对象一起与谓词发生关系,也可以表示两个对象都与谓词发生关系。前者具有[+同时]的语义特征,后者则不具备。“皆”具备[+同时]这个特征的意义,后世由其同源分化字“偕”承担。如《诗经·邶风·击鼓》:“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卫风·氓》:“及尔偕老,老使我怨。”《秦风·无衣》:“王于兴师,修我矛戟,与子偕作。”这些“偕” 指的都是双方。值得注意的是,“偕”还有动词用法,表示在一起,如《魏风·陟岵》:“予弟行役,夙夜必偕。”《左传·文公十七年》:“敝邑以侯宣多之难,寡君是以不得与蔡侯偕。”“皆”则承担了不具备[+同时]这个特征的义项,并由早期专指两个对象都与谓词发生关系而扩展至多个对象,进而发展成表示总括的范围副词。王凤阳(2011:598)谓“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叫‘偕’”是不准确的,应该说,“偕”是“皆”的分化字,“皆”最初表示“两个对象一起”,这个义项后来由“偕”记录,“皆”也可以表示“多个对象都”,这是词义演变的结果。既然“皆”和“偕”是同源词,“偕”又是“皆”的分化字,那么,自然二者可以通用。如《尚书·汤誓》“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孟子》有的版本作“偕亡”。[6]《魏风·陟岵》“夙夜必偕”、《鄘风·君子偕老》“君子偕老”中的“偕”在安大简中都作“皆”。

梳理完“皆”的相关问题,再回到《左传》,看《正义》的注释。《正义》:“获者,被杀之名。并皆被杀,唯当言皆获耳,欲见尸相重累之皆获,故杜辨之云:‘兄弟累尸而死’,累即《传》之重也。”《正义》用“并皆”注释“皆”,是在揭示“皆”的词义。《说文·並部》:“並,併也。从二立。”《人部》:“併,並也。从人幷声。”《从部》:“幷,相从也。从从幵声。一曰从持二爲幷。”並和幷小篆分別作,字形上也都是两个构件并列,并列则自然蕴含着一起之义。这与“皆”上部所从的两个的构意是一致的。从文献用例上看,“并”也确实有表示一起的意义,如:

(10)徂兹淮夷、徐戎并兴。(《尚书·费誓》)

(11)并驱从两肩兮,揖我谓我儇兮。(《诗经·齐风·还》)

(12)辛伯谏曰:“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左传·桓公十八年》)

这些“并”都有[+同时]的特征,相当于“偕”。同时,“并”也有表示总括范围的用法,此时不具备[+同时]的特征。如:

(13)遂班军而还,一郡并获全。(《世说新语·德性第一》)

(14)此诸人当时并无名,后皆被知遇,于时称其知人。(《世说新语·识鉴第七》)

(15)芦菔,根实麤大,其角及根、叶,并可生食,非芜菁也。(《齐民要术·卷三蔓菁第十八》)

这些“并”均不是一起、一齐之义,而是表示总括,相当于“皆”。“并”和“皆”有相同的构意,也有相似的引申脉络,都经历了由表示一起到表示总括的意义演变过程。《左传正义》中“并皆”都用为表示总括的范围副词,如《春秋序》正义:“先儒所说并皆辟谬。”《哀公元年》正义:“后伐四国,并皆不书,非独鲁与鲜虞不书也。”《正义》的“并皆”其实是一个表示总括的联合词,用的是“并”和“皆”表示总括的意义。实际上,焦循、杨伯峻、竹添对“皆”的理解与《正义》是一致的,杜预、林尧叟未对“皆”进行注释,可见,他们也认为“皆”用的是表示总括的常用义。从这一点看,前人都未能正确地揭示“皆”的意义。吴柱虽然注意到了“皆”和“重”之间搭配的问题,但是由于对“重”的意义理解不正确,自然也没能正确理解“皆”的意义。既然“皆”不是表示总括的范围副词,那么,“重”自然不当如吴文所说不当为重叠之义。所以,吴文反驳“重”为重叠之义的两个证据都不可靠。

我们认为,“皆”是“偕”的同源通用字,“皆重获在木下”即“偕,重获在木下”。“偕”与“重获在木下”构成一种结构上并列、语义上递进的关系。“偕”是说二者在一起,“重获在木下”是对其在一起的状态和地点的进一步描述。

04

“获”的意义及“疏不破注”思想下的弄巧成拙

关于“获”的意义,主要有两种观点。《正义》、竹添、吴柱等认为“获”为“被杀之名”,“获”义为被杀。杜预、林尧叟、焦循等认为“获”义为获得。

《正义》虽然说“获”为“被杀之名”,但并没有给相关证据。竹添在继承这种观点的同时,给出了一些证据。《宣公二年》:“倒戟而出之,获狂狡。”竹添(2008:817):“获,犹杀也。十二年‘皆重获在木下’又曰:‘射连尹襄老,获之,遂载其尸’是也。盖狂狡倒持其戟,以援出郑人,郑人因夺其戟,反刺狂狡而杀之也。”竹添认为“获,犹杀也”,并且举“射连尹襄老,获之,遂载其尸”和“获狂狡”为例,这两处的“获”似乎都可以替换成“杀”而文义不变。竹添这里有两处错误。首先,从文义上看,“皆重获在木下”中的“获”似乎可以理解为“被杀”,而竹添所举两例“获”都只能解释为杀,这种主动和被动的区分是不能随意抹杀的;即使证明了彼二处的“获”义为杀,也不能证明此处的“获”就是被杀,这不符合词义规律,也不符合论证逻辑。另外,古代典籍中,“获”绝不训杀或者被杀。《说文·犬部》:“获,猎所获也。从犬蒦声。”获与蒦、隻是同源的,是隻的分化字。隻甲骨文象以手持隹之形,会猎获、捕获之义,分化出获字。获又引申为获得义,这是其常用义。可见,获的词义系统,是很难引申出杀义的,并且也缺乏文献用例支持。实际上,竹添所举的两个例子中的“获”其词义也是获得,文义也只是言获得这种结果,并不涉及所获的对象的生死与否,只不过此二处的对象恰好是死人,使得“获”看起来似乎有杀的意义。综上,竹添的论证不能成立。总之,“获”不当有杀义,也不是被杀之名。既然“获”不是被杀之名,结合相关上下文,此处只能是其常用义获得。既然“获”是获得,则“重”自然不应为深重,只能是重叠、重累。进一步,自然“皆”就不可能是表总括的范围副词。可见,对于文本解读而言,是“获”的意义决定了“重”和“皆”的意义解读。

“皆重获在木下。”杜注:“兄弟累尸而死。”我们寻绎、玩味杜注,并且参考焦循的说法,实际上,此处杜预并未对“获”字进行注释,只是在串讲中用“累”对“重”做了注释。杜预对‘获’的意义有很正确的认识,如《宣公二年》“获乐吕”,杜注:“‘获’,生死通名。”《正义》错误地理解了杜预注,认为“死”是杜预对“获”的注释,又遵循着“疏不破注”的原则迂曲释之,所以《正义》才做了错误的解释。《正义》虽然遵循着“疏不破注”的原则来阐释杜注,可偏偏弄巧成拙,正是这个“疏不破注”的原则,让疏破了注。既然杜预没有对“获”进行注释,那么,杜预自然认为此处的“获”是不需要解释的常见义,即获得义。焦循赞同的实际上是杜注。

总之,“获”就是获得义,不当如《正义》所云为“被杀之名”。

05

小结

“皆重获在木下”,“皆”即“偕”的同源通用字,义为“两个对象在一起”;“重”读直龙反,折合今音读chóng,义为重叠、叠累;“获”义为获得、取得,文义当为发现、找到。“表而尸之,偕,重获在木下”,整句话是说按照逢大夫标记的地方为兄弟二人收尸,二者果然在一起,重叠着发现在树下。

厘清了这句话的意思,我们就可以对文本有准确而更深入的理解。赵旃弃车逃跑,虽然逢大夫已经察觉到赵旃在后面,但是如果要救他就必须放弃自己的儿子(古代战车很逼仄)。所以,他认为如果没有其他人知道,他就可以不救赵旃,并且以不知道赵旃的存在为托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特意嘱咐两个儿子不要回头看,但是事与愿违,两个儿子偏偏按捺不住好奇心,回头一看恰好跟赵旃对视,双方都确定对方知道了己方的存在。这个时候,逢大夫不得不让儿子下车,盛怒中指着路边的树,用恨铁不成钢又无奈的语气痛骂儿子:“尸女于是!”然后让赵旃上车,赵旃得免。第二天,两个儿子的尸体果然在一起,重叠着被发现于树下。“皆重获在木下”正是对“尸女于是”的验证与回答,是对逢大夫“毋谓言之不预”的肯定。逢大夫的预料和判断来自于他对当时局势的深刻洞悉和观察。当时的晋国,赵氏集团炙手可热。邲之战的领导集体中,赵氏一派就占了十三人中的七位。晋灵公为赵穿所弑(“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公二年)),晋成公是由赵氏集团拥立的(“宣子使赵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宣公二年))。国君尚可由赵氏废立,更何况一逢大夫?此时的赵旃,正是力求名列正卿之时。“赵旃求卿未得,且怒于失楚之致师者。”(宣十二年)逢大夫深知,一旦惹到赵旃,后果绝非两个儿子丧命这么简单。逢大夫的这种选择,是一种权衡利弊的无奈之举。寥寥数言,逢大夫的形象刻画得如此立体、饱满,恰如王孙满、蹇叔那种洞察世事的智者,但是又增添了重重无奈的悲凉。竹添:“世卿气焰,使人顿割父子之情而不顾。”权力的斗争不单单是势力集团的互相冲突,更可怕、可怜的是交织在层层冲突中的个人,把原有的伦理不断突破,变作可以商榷、考虑的选择,甚至是最根本父子亲情都成了选项,春秋乱世对基本人伦的冲击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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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曾得到凌丽君、董婧宸、李聪等师友的帮助,谨致谢忱。

[1]国图藏宋刻《春秋经传集解》作“直龙切”,明刻本径注“平声”。

[2]国图藏元刻明修本、闽刻本、明万历监本、毛氏汲古阁本和阮刻本此处均为“直陇反”。

[3]http://www.ling.sinica.edu.tw/zh/announcements/Resources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学研究所的中古、上古、近代汉语标记语料库中,(DA)表示范围副词,(DH)表示方式副词。我们以范围副词“皆”为例,测查了“皆”右侧第一个词和左侧第一个词的属性,“皆”右侧为(DH)的情况常见,但是不存在“皆”左侧为(DH)的情况。

[4]甲骨文字图出自刘钊《新甲骨文编》。

[5]“眔”为连词,连接两个并列的成分。

[6]《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校勘記》“闽、监、毛三本皆作偕”。

向上滑动查看参考文献

[东汉]许 慎(著) [宋]徐 铉(校定) 2013 《说文解字》,中华书局。

[唐]孔颖达(著)[清]阮 元(校勘) 2013 《左传注疏附校勘记》,艺文印书馆。

[宋]孙 奭(著)[清]阮 元(校勘) 2013 《孟子注疏附校勘记》,艺文印书馆。

[清]焦 循 2016 《春秋左传补疏》,上海古籍出版社。

刘 钊 2008 《新甲骨文编》,福建人民出版社。

刘 钊 2011 《古文字构形学》,福建人民出版社。

潘国英 2010 《现代汉语状语语序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王凤阳 2011 《古辞辨》,中华书局。

吴 柱 2016 《〈左传〉考释七则》,《语言研究》2016年第1期。

杨伯峻 2016 《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

周丽颖 2007 《跟语序有关的几种句法现象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日]竹添光鸿 2008 《左氏会笺》,巴蜀书社。

J. A. Simpson,E. S. C. Weiner 1989 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VolumeⅩ. Clarendon press·Oxford.

作者简介

常广宇,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字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发表于《汉字汉语研究》2022年第4期,推送据作者原稿,引用请以该刊为准。

特别鸣谢

敦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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