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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

题记: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在宋代,地方县衙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管辖在户籍上登记的人口。尽管理想的情况是待在家里,但女性与男性一样被视为国家人口基础的一半。因此,当幼女或者成年女性被拐卖,或新生女婴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地方官员必须行使行政权力来保护她们并维护当地人口的稳定。与男性相比,女性在公共场所更容易遭遇到各种危险,而一个主要的威胁是拐卖。尽管男性和女性都可能被拐卖,但女性更频繁地成为被拐卖的目标。它使国家感到焦虑不安,并对这类罪行严惩不贷,这见于许多宋代诏令和律令中。今天,我们就从宋代官府责任制度上,看宋代官府如何处理社会上的拐卖案件?

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

宋代官员形象

此外,当地居民特别是女性的异常搬迁,一直是地方县衙的主要关注对象。最近学者们的研究表明,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宋代女性被拐卖的记录相当集中。然而,有趣的是,这种普遍性的假设并不适用于福建。宋代官员温益在1099年发布命令,提醒当地居民注意被拐卖的风险:

闻建剑两州、邵武军客人,多是到来福州管下,使用钱货讨会生口……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称要妇为妻,或养为子,因而诱引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后,便带往逐处,展转贩卖,深觅厚利。致被诱之家,经官诉讼,官司虽尽逐根寻,卒不见诱者。遂使父母夫妇,永不相见,其或诱人,亦不知存在否。此岂是情理?

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

《清明上河图》描绘的宋代女子

根据这份文献记载,我们了解到,因为她们自己或其家庭成员贪图钱财,相当数量的宋代福州女性发现自己被诱拐或绑架出了家外,并被卖到其他地区。作为福建省的行政中心,福州在经济上和文化上都比建州、南剑州和邵武军更先进。被拐卖女性处于不寻常的流动中,从沿海到内陆,这一情况持续了整个宋代。

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

宋代官员的朝服

12世纪70年代,宋代福州官员史浩(公元1106年-1194年)向宋孝宗进呈了一份奏札。根据他的观察记录,

“建宁府、南剑州、汀州、邵武军四州穷乏之人例不举子…贵家富室既无奴婢,其势不得不买于他州。价值既高,贩掠之人所以日盛”。

对于女性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导致了频繁的非法运输和贩卖。这些一再发生的犯罪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大量的家庭悲剧,并威胁到地方县衙的人口基础。受害者的家属前往当地县衙寻求帮助,然而县衙没有能力找到受害人。因此,温益颁布命令,以通知当地人可能存在的危险:

切宜防备。救条立碑晓谕。责五人为保,有工者保依条追赏外,每获一名,更于知情、引领、牙保、藏匿人名下理钱二十贯充赏,其邻甲厢耆,一例重行断遣。给

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

宋代女性形象图

为了防止这样的行为和抓捕罪犯,地方县衙不得不依赖于由当地人组成的军事和安全合作组织”保”。同一地方单元的居民被要求彼此互相监督,如果他们的邻居被发现犯罪,他们可能会被牵连其中。

在所有这些拐卖案中,受害者通常都是待在家中的女性。当她们被诱骗,被迫离开家,或是被藏在陌生人的房子里时,可能会遇到住在附近的人。因此,地方县衙认为被害人或者罪犯的邻居应该首先注意到拐卖事件,因此指定地方安全组织中的人负责监督邻居,并报告他们的发现,这种安排是合情合理的。

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

宋代经商的女性

当然,地方县衙提出的方案可行的前提条件是,当地居民可以认出他们的女邻居。地方县衙的这一决定,表明了宋代地方县衙所承认的社会现实:宋代福建女性并非完全局限于闺闱中。

宋代福建官员温益的策略并非凭空而来;它是保甲系统在地方层面的应用。1070年,宰相王安石向宋神宗提出这一建议时,他已经指出了保甲系统在防止拐卖人口方面的作用。

宋朝人普遍认为,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必然接触到她们家以外的人,至少是那些住在附近的人。在一定程度上,温益的策略在福州取得了效果。

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

宋代官员形象图

70多年后,史浩注意到绑架者和拐卖者被”刑禁棰楚,情重者多至编配”。然而在他当时,”此风终不可革”。被拐卖的宋代女性满足了妇女买卖市场蓬勃发展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国家和地方县衙对于他们所统治的女性人口理论上不可挑战的权威。

在宋代,除了拐卖妇女,杀婴是地方县衙不得不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与那些能够表达意愿并改变自己境遇的受害者相比,新生儿完全任由父母摆布。因此,比起之前提到的拐卖案件,在女婴遭遇被杀害的威胁时,地方县衙的干预可能显得更为必要。

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

宋代县衙

正如许多社会史学者所指出的,杀婴,尤其是杀害女婴,是宋代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福建《延平地方志》声称:

“宋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率皆不举,为贵产不足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酵,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建、剑尤甚。”

根据这一条史料记载,杀婴行为的决定通常源于家庭成员对经济能力有限的认知。在一些宋代的家庭中,男女婴儿都受到了杀婴行为的威胁,尽管根据文字史料所示,女婴比男婴更有可能成为被杀害的对象。

宋代发生了拐卖案件,官府是如何处理的?

古代县衙

总结:很难看出家庭中的男性和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分别参与了这一决定。一些宋代官员指责新生儿的父兄们杀婴,而宋朝的法律惩罚所有可能知道或者从事杀婴行为的人,包括父母、在同保服役的邻居和接生婆。宋代杀婴的决定通常是在婴儿出生之前或者出生后立即做出的。如果我们把杀婴行为放在婴儿刚刚出生的情景中,那就是发生在一间隔离的产室里,那一刻它完全被女性所占据,完全禁止外人进入。参与者通常是接生婆、婢女,或者是同一家庭中的其他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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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延平地方志》

《福建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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