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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传》易竹贤

第九部分:《新月》人权及其他 1927-1930“人权运动”始末(1)
《新月》是一个以文艺为主的月刊,鼓吹所谓“为艺术的艺术”,与当时的左翼文学相对峙。但胡适是“发愤要想谈政治”的人。1929年,他便在《新月》杂志上发起了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
首先出马的是胡适本人,他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①这开头一炮颇为猛烈,直对着国民政府、党部机关,以致蒋介石本人,对国民党政府侵犯人权的状况有所揭露。他这文章是由国民政府的一道命令引起的。那时,屠杀共产党、侵犯人权的事,本来屡见不鲜。“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剩余的时候”,国民政府却要装模作样,于4月20日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语意含糊,其中只提到“个人或团体”均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权,却不提及“政府机关”。胡适看了很失望,在文章里写道,“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在这方面完全不给人们什么保障,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胡适的文章,矛头明确地对着了国民党政府。
文中列举了三件事实。一件是报载国民党三全大会的一项提案——“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其中说到,法院往往过于拘泥证据,致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故提案说:“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就应该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本人不服,可以上诉。但上级法院如接到党中央的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②胡适认为,这样以党代法,“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岂不是用党治代替法治,实际上根本取消了法治吗?
一件是驻唐山的军队一五二旅,随意拘禁商人,严刑拷问,使其致伤致残,而商会的代表只能去求情,人身权利完全没有法律的保障。
另一件是安徽大学的校长刘文典,受蒋介石召见时,称蒋为“先生”,而不称“主席”,被蒋以“治学不严”为借口,当场拘押。“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决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胡适说,“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③什么是法治呢?胡适认为,法治绝不只是对着老百姓和民众团体的,也应该是对着政府、党和军队的所有官员的。他指出: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五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五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④因此,胡适呼吁:“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如果有侵犯人权的,“无论152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这篇《人权与约法》登出以后,以它对国民党政府批评的尖锐和勇气,在当时影响颇大。国内外报纸有的转载,有的翻译,许多读者给《新月》写信,于是,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便以《新月》为中心展开了。
在讨论中,胡适还就国民党“以党治国”,进一步提出了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他说:
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⑤他对国民党中国的“党治”与“法治”的关系,分析确是一针见血,颇为深刻。
接着,又陆续发表了胡适的《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罗隆基的《论人权》、《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专家政治》,梁实秋的《论思想统一》等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也都尖锐泼辣,提出了法治、宪法及思想言论自由等许多重大问题。
他们批评国民党的所谓“训政”,主张实行“宪政”。胡适指出,孙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只讲“训政”,取消约法之治,这是“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他认为,“训政”不能只训人民,党国的衮衮诸公尤其要有宪法的训练,法治的训练。他说:
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裁制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行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⑥罗隆基也说,如果对政府官员没有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则“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霸占了政府的地位,打着政府的招牌”,来蹂躏人权,那就比“明火打劫的强盗,执枪杀人的绑匪”更加可怕!所以,他主张“争人权的人,先争法治;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⑦总之,法治和宪政,是他们这次人权讨论始终注意的一个中心。
他们又大力鼓吹思想言论自由,对国民党有相当尖锐的批评与指责。胡适在《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一文中指出:
新文化运动的一件大事业就是思想的解放。我们当日批评孔孟,弹劾程朱,反对孔教,否认上帝,为的是要打倒一尊的门户,解放中国的思想,提倡怀疑的态度和批评的精神而已。但共产党和国民党合作的结果,造成了一个绝对专制的局面,思想言论完全失了自由。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而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⑧

第九部分:《新月》人权及其他 1927-1930“人权运动”始末(2)
胡适甚至宣告,“从新文化运动的立场看来,国民党是反动的”,国民党的中央宣传部长“是一个反动分子,他所代表的思想是反动的思想”!这批评够尖锐,够严重的了。
罗隆基的文章,题目就火辣辣的:“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而且拉出孙中山先生来做挡箭牌,说中山先生是拥护言论自由的,因此“压迫言论自由的人”,就是“反动或反革命”。罗氏又举出中国的宣统皇帝、洪宪皇帝,以及外国的许多专制帝王,没有一个不压迫言论自由,但也没有一个不以失败而告终。⑨只有梁实秋的调子相当和缓。他鼓吹思想自由,反对思想统一。文末还追加了一个宣传文艺自由的尾巴,既反对“三民主义的文学”,也反对“鼓吹阶级斗争的文艺作品”
;他认为,凡是宣传任何主义的作品,都没有多少价值:“文艺的价值,不在做某项的工具,文学本身就是目的。”⑩这是梁实秋的一贯主张。
他们又鼓吹专家政治,抨击中国目前的政治是“武人政治”,“分赃政治”。他们指出,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的行政到党的行政,都由一班毫无政治知识,毫无政治训练的武人支配,其结果自然可悲了。特别是:
如今中国这几十万官吏,从最高的院长,部长,一直到守门的门房,扫地的差役,是怎样产生出来的?既没有选举,又没有考试,这几十万人是不是由推荐,援引,夤缘,苟且的方法产生出来的?试问一个国家的官吏,专靠推荐,援引,夤缘,苟且的方法来产生,这是不是拿国家的官位当赃物?这种制度是不是分赃制度?
这种批评,可说是击中了中国官制的要害,触到了中国专制制度的一种很深的遗毒。他们主张用“正当的选举和公开的考试”,来建立真正的专家政治。而且断言,在20世纪的今天,“只有专家政治,才能挽救现在的中国”。说得自然也有道理,而实际上也反映了他们一班人参政的愿望,是《努力》时代“好人政治”
的延伸。
这次人权讨论,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突出内容,是对国民党的缔造者、“国父”孙中山先生的公开批评。胡适不仅指责孙先生取消“约法之治”的《建国大纲》,指谪他颂扬中国固有文明的保守态度,还写了《知难,行亦不易》一篇专文,批评孙氏的“知难行易”学说。
《知难,行亦不易》一文,从政治角度,对孙文学说也有所肯定,说:
行易知难的学说是一种很有力的革命哲学。一面要人知道“行易”,可以鼓舞人勇往进取。一面要人知道“知难”,可以提倡多数人对于先知先觉者的信仰与服从。信仰领袖,服从命令,一致进取,不怕艰难,这便是革命成功的条件。所以中山说这是必要的心理建设。
胡适认为,孙中山死后,北伐之所以成功,正是奉行他的遗教,建立“共信”的功效。
但是,胡适的文章,重点是批评“行易知难”说的错误。他指出:“行易知难”
说的第一个根本错误,在于“把‘知’‘行’分的太分明”。把“知”“行”分做两件事,分做两种人做的两类事,这是错误的。“因为绝大部分的知识是不能同‘行’分离的,尤其是社会科学的知识”。“行易知难”说的第二个根本错误,是因为“知固是难,行也不易”。尤其是治国,是一件最复杂最繁难最重要的事,知行都很重要。卤莽糊涂,胡作胡为,自然要害国害民;就是有了良法美意,而行之不得其法,也会祸民误国。但在国民党政府里,有些人借“行易”之说,把治国看得太容易,“故纨子弟可以办交通,顽固书生可以办考试,当火头出身的可以办一省的财政,旧式的官僚可以管一国的卫生”。这样怎么谈得上治国呢?所以,胡适指出:
今日最大的危险是当国的人不明白他们干的事是一件绝大繁难的事。以一班没有现代学术训练的人,统治一个没有现代物质基础的大国家,天下的事有比这个更繁难的吗?要把这件大事办的好,没有别的法子,只有充分请教专家,充分运用科学。然而“行易”之说可以作一班不学无术的军人政客的护身符!
当时,胡适的一些朋友看了他的这些文章,担心事涉当局不许批评的孙中山先生,怕惹麻烦,都劝他不要发表;并要那时做《新月》编辑的梁实秋把稿子抽出。
上海暨南大学文学院长陈钟凡看了文稿,对着胡适吐舌头,说,“了不得!比上两回的文章更厉害了!”他也劝胡适暂时不要发表,“且等等看”。但胡适还是坚决要发表。后来,果然招致麻烦,而胡适还居然大胆声言:
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这就很有一点资产阶级自由派的胆略与无畏精神,在当时知识界思想界和政界影响极大。许多人写信给胡适,称赞他的文章有声有色,有识见,又有胆量,连高梦旦家最守旧之九兄也称赞说:“不特文笔纵横,一往无敌,而威武不屈,胆略过人,兄拟上胡先生谥号,称之为‘龙胆公’,取赵子龙一身都是胆之义。”
胡适等人搞的这场所谓“人权运动”,其实只是一班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呼声,表现出相当强烈的法治和民主自由精神,当然有它的积极意义。但对于广大被压迫的劳苦大众,对于被“围剿”被屠杀的共产党人,他们并没有说什么话。对于国民党当局虽有某些微辞,有所指责,有的也还相当尖锐,但他们其实也只不过希望蒋介石的党国搞一点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而已。胡适等人的态度也是很明白的,他说:“我们的态度是‘修正’的态度,我们不问谁在台上,只希望做点补偏救弊的工作。补得一分是一分,救得一弊是一利。”

第九部分:《新月》人权及其他 1927-1930“人权运动”始末(3)
然而,党国治下,即使像胡适《新月》那样谈人权,也是不允许的。一时上海的《民国日报》、《光报》、《时事新报》、《大公报》、《觉悟》、《星期评论》等许多报纸都刊文批判胡适;并由上海市第三区党部发难,呈请将中国公学校长胡适“撤职惩处”;接着又有上海、青岛、天津、北平、江苏、南京等几个省市的党部,呈请政府“严予惩办”;国民党中央常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行政院,层层公文训令,最后由教育部出面警告胡适。部令中引了六件公文,有的说:查胡适近年以来刊发言论,每多悖谬,如刊载《新月》杂志之《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等等,大都陈腐荒怪,而往往语侵个人,任情指谪,足以引起人民对于政府恶感或轻视之影响。……胡适殊不能使之再长中国公学。而为纠绳学者发言计,又不能不予以相当之惩处。
有的则说:
查胡适年来言论确有不合,……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况,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讨论范围,放言空论。……任意攻击,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自不能不加以纠正,以昭警戒。……并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精研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
随着,国民党中央常会又制定了一个《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通令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学习党义,并规定“平均每日至少须有半小时之自修研究”。这便是因胡适“人权”案而引起的,国民党最先创造的“天天读”。
胡适接到教育部上述训令之后,特别将令文中的错误一处,别字二处,标出改正,并谓“该令殊属不合”,“含糊拢统”,驳回教育部。
到1930年2月,上海市党部又奉中央宣传部密令,没收焚毁《新月》杂志;5月,刚刚出版不久的《人权论集》,也遭国民党中宣部密令查禁。各种报纸又纷纷登载要惩办胡适、通缉胡适的议案和消息,闹得满城风雨。《新月》不保,新月社人心惶惶,“人权运动”也就无可奈何,偃旗息鼓了。
①《人权与约法》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2号;后收入《人权论集》,上海新月书店1930年2月出版。本则引文未注出处者均见此文。
②此提案由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征提出,曾载上海各报纸,其内容如下:
上海特别市代表陈德征向三全会提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原文如下:〔理由〕反革命分子包括共产党、国家主义者、第三党及一切违反三民主义之分子。此等分子之危害党国,已成为社会一致公认之事实。吾人应认定对反革命分子,应不犹疑地予以严厉处置。查过去处置反革命分子之办法,辄以移解法院为惟一归宿,而普通法院因碍于法例之拘束,常忽于反革命分子之实际行动,而以事后证据不足为辞,宽纵著名之反革命分子。因此等之结果,不独使反革命分子得以逍遥法外,且使革命者有被反革命分子之攻击危害之危险。均应确定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之办法,俾革命势力得以保障,党国前途实利赖之。〔办法〕凡经省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惟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转引自《胡适来往书信选》,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5月版,上册,第509~510页。)
③参看《人权论集》,上海新月书店1931年8月4版,第4~7页。
④同上书第8页。
⑤《“人权与约法”的讨论》(胡适答诸青来),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
见《人权论集》第18~19页。
⑥《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见《人权论集》第30~31页。
⑦罗隆基《论人权》,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5号;见《人权论集》第51页。
⑧《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6、7号合刊,见《人权论集》第124页。
纪念周,是国民党统治中国时所规定的,于每周星期一上午,各机关、团体、学校人员集会,纪念孙中山先生的一种仪式。每次都照例须念“总理遗嘱”,然后“静默三分钟”,然后由主管人员训话,训话又大多千篇一律。后来纪念周便成为例行公事,颇类宗教的礼拜,只没有那种宗教的虔诚罢了。
⑨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6、7号合刊;见《人权论集》第113页。
⑩梁实秋《论思想统一》,原载《新月》杂志第2卷第3号;后收入《人权论集》。
罗隆基《专家政治》,见《人权论集》第179页。
《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一文的副标题即是“对于建国大纲之疑问”。
参看《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见《人权论集》第130~137页。
《知难,行亦不易》一文有副标题“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原载《吴淞月刊》,《新月》杂志第2卷第4号转载,后收入《人权论集》第145~168页。
陈钟凡,字玄,时任暨南大学文学院长兼中国文学系主任。他劝胡适的事,见《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9册,1929年11月19日。(三版注)
第九部分:《新月》人权及其他 1927-1930“人权运动”始末(4)
参看梁实秋著《忆新月》,载《秋实杂忆》,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5月出版。
《人权论集?小序》,载该书卷首;后收入《胡适论学近著》第1集,卷五,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12月出版,改题为《人权论集序》。台北远东重版本《胡适文存四集》删。
参看蔡元培、张孝若、史济行等致胡适的信,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第515、522~524、540、543~544页。
高梦旦九兄1930年旧历“醉司命夕”致11弟(即梦旦)的信,高梦旦转给胡适,故附贴在《胡适的日记》里,见台北远流版,手稿本第9册,1930年1月29日后。
(三版注)
《胡适的日记》手稿本第8册,1929年7月2日。(三版注)
1929年9月23日上海《申报》载中央社消息:
上海私立中国公学校长,最近在《吴淞月刊》及《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文字,攻击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各省市党部如上海、青岛、天津、北平、江苏、南京等处先后呈请中央严予惩办。中央亦以胡适言论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形,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学术研究范围,放言空论。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上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业由中央训练部函请国民政府转饬教育部加以警告,并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研究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
国民政府教育部遵令于1929年10月4日,发出训令(字第1282号),对胡适加以警告。旧中国的这类玩意,今日青年难以见到,录如下:
教育部训令字第1282号令中国公学为令饬事:奉行政院第3276号训令开:
案奉国民政府训令,内开:
案准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部函开:
径启者:顷奉中央常会交下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来呈一件,内称:
案据职会属第三区党部呈称:“查属区第三次全区代表大会决议案呈称(?)市执行委员会转呈中央,咨请国民政府令饬教育部将中国公学校长胡适撤职惩处案,附具理由:胡适借五四运动倡导新学之名,博得一般青年随声附和,迄今十余年来,非惟思想没有进境,抑且以头脑之顽旧,迷惑青年。新近充任中国公学校长,对于学生社会政治运动多所阻挠,实属行为反动,应将该胡适撤职惩处,以利青运。等因,合亟缮呈钧会,祈察核转呈”,等情前来:
“查胡适近年以来刊发言论,每多悖谬,如刊载《新月》杂志之《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等等,大都陈腐荒怪,而往往语侵个人,任情指谪,足以引起人民对于政府恶感或轻视之影响。夫以胡适如是之悖谬,乃任之为国立(?)学校之校长,其训育所被,尤多陷于腐旧荒怪之途。
为政府计,为学校计,胡适殊不能使之再长中国公学。而为纠绳学者发言计,又不能不予以相当之惩处。该会所请,不为无见。兹经职会第47次常会议决,准予转呈在案,理合备文呈称(?)钧会,祈鉴核施行。”等因:
“查胡适年来言论确有不合,如最近《新月》杂志发表之《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况,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讨论范围,放言空论。按本党党义博大精深,自不厌党内外人士反复研究探讨,以期有所引申发明。惟胡适身居大学校长,不但误解党义,且逾越学术研究范围,任意攻击,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自不能不加以纠正,以昭警戒。为此拟请贵府转饬教育部对于中国公学校长胡适言论不合之处,加以警告,并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精研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事关党义,至希查核办理为荷。等由,准此,自应照办,除函复外,合行令仰该院转饬教育部分别遵照办理。”等因,奉此,合行令仰该部即便分别遵照办理,此令。
等因,合行令仰该校长知照。此令。
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四日部长€讇讇?
(据《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第548~550页排印的胡适保存的抄件录出,令文中的三处〈?〉,即系胡适所标出该令文的错误和别字)
该条例经1929年10月21日国民党中央第44次常会通过;《人权论集》把它附录在罗隆基作《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一文后面,大约是当作“压迫言论自由者”的一个实例罢。见该书第115~117页,读者可以参看。
参看胡适致蒋梦麟信,载《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第547~548页。
1930年2月5日,国民党上海市党部致新月书店公函,全文如下:
径启者:本部顷奉中央宣传部密令,内开:“为密令饬遵事:查最近在上海出版之《新月》第2卷第6、7期,载有胡适作之《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及罗隆基作之《告压迫言论自由者》二文,诋本党,肆行反动,应由该部密查当地各书店有无该书出售。若有发现,即行设法没收焚毁。除分行外,合亟密令,仰该部遵照严密执行具复为要。”等因,奉此,查该刊累载反动文字,早经本部查禁在案。兹奉前因,相应备函转达,即希贵局勿为代售,致干禁令,为要。此致新月书店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宣传部1930年2月5日1930年5月3日,国民党上海特别市第四区执行委员会发出训令,查禁《人权论集》等书,录如下:
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第四区执行委员会训令宣字第37号令各区分部宣传委员为密令饬遵事:案奉市宣传部密令行字第12号内开:“案奉中央宣传部密令:饬为查禁大众文艺编辑、上海四马路现代书局发行之《大众文艺新兴文学专号》及上海新月书店出版之《人权论集》两刊物等因,奉此,除呈复并分令外,仰该员切实遵照查禁为要”,等因,奉此,除分令外,令仰该员遵照查禁为要。此令。中华民国19年5月3日宣传委员赵少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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