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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买卖妻子,在清朝是不合法的。

《大清律》中明文规定: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但在民间不少地区,这种情形却并不鲜见,它有个名称叫“嫁卖生妻”。

这并不是拐卖人口,而是在女方已有丈夫的情况下经买卖双方认可后进行,并有中间人为证。

官府也不是不知情,却大多不闻不问,甚至没有将其列为“县中恶俗”等地方恶习之中。

“嫁卖生妻”有悖伦理道德,违法的行为为何能长期存在,官府又为何不禁止,其中有几个原因,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现实。

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为何要嫁卖生妻

一般来说,嫁卖生妻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丈夫体弱多病,无法支撑起一家的生活,妻子成了累赘。

如咸丰年间蓬州的一个男子洪正文患黄肿病,久治不愈,又没钱调理,与妻子朱氏商量后愿意把朱氏卖给丧妻不久的王德金。并找来媒人,出示婚约,立下文约:

凭媒书立甘心异 (意) 愿主婚文约人鸿正文。幼配朱万明之女为婚,情因年岁饥馑,夫妇日食难度。氏夫万般无奈,只得邀请家庭与同朱氏娘家人等商议,夫妇甘愿两离。氏夫自行请媒祝家清三面说合,另行改嫁,配夫王德金脚下为婚。凭媒议论,给除 (出) 财礼钱十二串文整,酒水、化( 画) 字、脚模手印一并在内。其钱鸿正文亲手领足,不得短少分文。此系二比男从女愿,明婚正娶,不得强逼估抬。日后鸿姓家庭与同娘家人等以 (已) 到未到不得另生枝节。倘若日后另生枝节,有媒证祝家清一面承担。今恐人心不一,故立甘心异(意) 愿主婚文约一纸,付与王姓永远存照。

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还有是丈夫家庭贫困,已无法度日,也就顾不上妻室,从而选择卖妻。

比如同治十三年的一起卖妻事件。

家住县城的谢心德幼娶邓大福胞妹邓氏为妻,数年后,谢心德残疾,不能生活,难顾妻室,于是与他胞弟谢茂德商议,亲出请字,求吴应诚、张何氏为媒,将其妻嫁卖萧万禄为妻,谢心德收财礼钱31串,并出有婚约。

其婚约如下:

立出甘愿请媒作合觅主鬻媳、妻文约人仝子心德。情余年老家贫,日食难度,兼子心德身带残疾,无力顾持,实出无奈,父子商议,只德(得)将媳、妻邓氏改释生路,愿请张何氏、吴永成(按: 堂审写为吴应诚。) 为媒,觅主作合改嫁,别永远不得异言生非,恐口无凭,特出请媒文约一纸为据。

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以上两种都是因为丈夫身体或经济原因,多少还有点出于无奈。

还有种情况是丈夫长期在外,妻子在家无依无靠;或是丈夫出外后,对家中妻室不闻不问。这类情况,最后由夫家人做主,把妻子嫁卖了事。

这样的情况,相当于丈夫抛弃了妻子,这时夫家就可以出面将妻子另行嫁卖。

如嘉庆年间一个男子王蒂用的妻子,从小配下童养媳李氏,但王蒂用长大后长期在外打工,别说妻子,连父母都顾不上。李氏在家生计难寻,几次上吊幸而被救。这种情况下,夫家只能选择将他择夫另嫁。

立出包管日后不得牵连拖累合同文约人王仕德、同子王蒂元、王蒂林等。

李昌崇念同胞姊妹之情,恁意听其去留,本族叔侄人等俱各悦服。诚恐日后本族以伙卖生妻大题控告拖累,奈无媒证。父子商议,甘愿出立包管文约一纸,交付汪仁瑚、宋学达、张绍宗、范述尧、曾仕吉等执掌,哀托妹弟范斯文作合,将李氏出嫁与谢虹玉足下为妾。彼即三面议定财礼钱二十千文,仕德父子亲手领明。自今出约之后,日后王姓人等有异言称说,仕德父子一面承耽,不与媒证讨亲之人相染。今恐人心难测,书立包管文约为据。

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另外一种情形就比较可恶了,是由于丈夫品行不端,一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最后只得卖妻了事。

比如道光时期一个名叫文天伦的男子,与妻子帅氏育有一子。

但这个文天伦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样样精通,时间一长家里的田地都被他卖掉换取赌资,连老婆吃饭穿衣都顾不上了。

到了道光二十一年,文天伦的家庭已无法持续下去了,于是由宗族文天泮、彭廷显为媒,将帅氏嫁卖给同乡的张松为妻,获得彩礼钱6000文。

除了来自夫家的原因,也有妻子方面的原因。

首当其冲的就是妻子不能生育。在封建社会,女性不能生育就是原罪,多半会面临被休或嫁卖的结局,这类事情比比皆是。

其次是妻子私逃。古时女子地位不高,常常沦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女子无法忍受,也会选择“背夫潜逃”的方式加以反抗,这类女子如果被寻找回来后,就有可能被嫁卖。

如光绪年间的杨大福娶杨杜氏为妻,杨大福是个混混,时常持刀逞凶,在家也目无尊长,时常打骂妻子。杨杜氏不堪长期虐待,潜逃而走被寻回后,嫁卖给他人。

除此以外,还有因妻子与人私通,或是与夫家无法和睦相处,难以约束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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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更重要的是来自自然的原因。

到了饥荒年月,难以生存的家庭卖妻卖女就成为常事。这种情形不止清朝,而是存在于历朝历代。潘光旦先生说过:二千年来,卖儿鬻女,尤其是鬻女,早就成为过渡荒年的一个公认的方法。

如下面同治四年的一纸卖妻契约:

立写永远再不寻事生非文约人洪正文、正发、正太、正武等。情因洪正文娶妻朱氏,近来年丰 (岁) 饥馑,日食难度,供养不起,弟兄商议,自行请媒祝家清说和,出嫁与王德金足下为妻,财理(礼) 身价凭媒证一手交过清楚,并无下欠。刻下离( 历)年外债,深重无出,复向媒证称说在王德金名下复起重□,王姓不依,有邻亲劝和,再出钱二千文,凭媒证交楚无欠。自今之后永无异言。倘后有洪姓亲疏人等及内亲外戚在王姓称说或寻事生非,另生枝节,一面有洪正文、祝家清承担。此系洪正文弟兄心甘意愿,再不异言。恐口无凭,特立永杜后非一纸为据。

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嫁卖生妻是违法的,并且在不少民间宗族内也不被认可。家法族规、国家法律都明文禁止,为何还会屡禁不止呢?

首先因为在许多地方,尤其是较为贫困的地区,下层百姓大多对这种行为并不排斥,“每嫁生妻,应给合族贺礼,以端风化”的习俗也说明嫁卖生妻在他们看来乃正常之事。

而且,嫁卖生妻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和手续:有媒人、有主婚、有彩礼、有婚书,几个要素一样不缺。所谓“官从政法,民从私契”,在法制观念不强的年代,民间社会约定俗成的地方规范要更有效力。

嫁卖生妻行为的普遍存在,根本原因还是经济的贫困,当穷得只有通过卖妻才能维持生存的时候,人的尊严常常让位于基本的生存需要。

对地方官府来说,如果百姓经济贫困到生计难以维持,以至于走到不能娶妻生子、传宗接代的地步,而执政者也无力去提高他们的经济状况的话,嫁卖生妻这种违法行为相当于替他们消除了一些地方上不稳定的因素,干脆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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