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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就有报纸了:对于乱写小报的“媒体”,宋廷是怎么惩罚的?

引言

我国现行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规定,当报纸出版单位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下发后拒接执行的,将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报纸作为社会公众了解国家大事、社会实事的重要渠道之一,对其内容进行合适的监管是有必要的。而这一监管来源已久,久到可以追溯到一千年前的宋朝。作为封建王朝顶峰的宋朝,对待报纸内容的限制、发行的监管、工作人员的处罚也因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显得比如今苛刻、严厉、残酷多了。

一、“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依“法”治国,宋朝为典范

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曾经说过“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后世的宋仁宗则明确地提出“敕令者,治世之经”,表明了宋朝对于以法治国的态度。统治者的积极倡导使得宋朝成为中国古代”依法治国”的典范。宋人对此评价“本朝,任法者也。”而关于如何做到”任法”,在当时而言莫过于”赏罚分明”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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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赏罚分明”司马光在《上仁宗论致治之道有三》中指出实现天下大治的途径:一曰任官,二曰信赏,三曰必罚。对待官员进行合理的赏罚无疑对于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维护统治阶级地位具有深刻意义。

但是凡事我们都要讲究一个度,过分地去惩罚一个人乃至到了滥用刑罚的地步必定招致官员惧怕怨恨,百姓侧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统治者要求所有的处罚判决必须依据法条,做到”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这种依法定罪的方式在对报纸的惩处中也有着充分应用。

二、邸报、小报共发展——社会稳定遭威胁

邸报作为我国最早出现的官方报纸,其内容主要是刊载皇帝的起居言行,官员奏章,朝廷公布的重大决策,官员的升迁罢黜等有关朝廷动态的政务消息,以及有关军事外交的报道等内容。宋祁的《景文集》卷二六即有官报关于仁宗健康状况报道的记载:”臣某言,今月八日得进奏院状报,圣体康复,已于二月二十三日御延和殿,亲见群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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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有州两百多个,一份邸报传至地方各州需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因此京都会设置负责抄发官方政府公报的邸吏和邸吏的办事机构”进奏院”。有些邸吏常常在抄发官方消息之前, 把自已耳闻目睹的宫廷政事”以小纸书之,飞报远近。”究其原因,我们就不得不提及一种新发展起来的报纸——小报了。

小报产生于邸报之后,因为后者完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内容受到严格控制,文章千篇一律也毫无趣味可言。在这种严格控制言论的环境下,随着文人地位的提高,雕版印刷术的发明,商品经济的发展,小报应运而生。

和邸报不同的一点在于小报的内容更加丰富,除了有京师官员的任免情况,大臣上殿议事的内容,有关军队演练的教法和布阵方法,还报道官庭的秘闻和轶事。其内容有真有假,有时甚至会编造皇帝命令和诏书,诋毁朝政。虽然如此,小报能够连续发行,内容封建色彩的减弱满足了人们打探消息,尤其是小道消息、八卦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需求,因而颇受欢迎。

有市场就有人愿意冒险去打探消息。一些邸吏和官员为了获取报酬,和社会上靠卖小报消息营利的人勾结,将自己知道的朝廷秘闻贩卖出去,这往往令朝廷内部感到威严被冒犯,心生不快。宋徽宗大观四年,曾经有一条痛责奸臣蔡京卖国投敌罪状的虚假消息通过小报广为流传,为了避免事情进一步发酵,当年十月一日,皇帝徽宗甚至亲自下诏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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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报如此发展,对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威胁,有官员甚至洋洋洒洒地写下了一篇《论禁小报》,宋徽宗也曾多次下令禁止流传于民间的小报发行。

三、从行政到刑事——报纸处罚远不止罚款这么轻松

官员是皇帝统治国家的重要帮手,官员素质的高低也就直接决定了这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高低。王安石在《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中指出”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要打造一支政绩卓越的官员队伍,赏罚制度必须要完善。

进奏院作为国家的信息传播机构,其工作人员——进奏官如果做了违法规定的事情,自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在行政处罚里面主要有罚直、杖刑、取消晋升资格三种。所谓罚直即为罚款,一般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职务犯罪。杖刑,顾名思义,是一种体罚,分为小杖和大杖。在行政系统内部处罚罪行轻微的官吏一般采用小杖,在刑事处罚中则统一使用大杖。最后一种取消晋升资格虽然不涉及生命安全,但是在宋朝这个”重文轻武”的朝代,小官小吏一旦遭受这种惩处,之前辛苦的十几二十年就可能因为一朝过错永远地失去晋升的机会,这对于从仕者来说是一件十分残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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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负责监督进奏官工作的进奏院监官如果和某些邸官、进奏官同流合污,牟取利益也会被处以撤职或除名。

和行政处罚相比,刑事处罚显得惩处力度更大、更为残酷。适用于报纸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四种: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杖刑容易理解,行刑的方式主要是以杖击打犯人的背部、臀部和腿部。徒刑是一种劳役刑和自由刑相结合的刑罚方式。犯人被剥夺人身自由,戴枷在本地官府从事苦役,服刑时间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和三年之分。在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的时候,为加强保密,防止官吏为小报窃取消息朝廷增设了流刑这一惩处方式,泄密者会被流放到荒凉偏远的地区,并被强迫服苦役。在古代医疗水平有限的情况,一旦在荒凉之地生了什么病,很可能就不能活着回来,这对犯人来说是一种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折磨。最后一种最为残酷的处罚方式——死刑,”漏泄机密重者,处斩。”听来令人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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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报纸处罚的罪名主要有两种,一为违制,指的是违反以皇帝诏书名义颁布的各项规定,一般是徒两年(前文提过的一种自由刑和劳役刑相结合的处罚方式)。二为漏泄传报,通过进奏院状传播虚假消息的主犯可能受到徒一年半、徒两年以至绞刑的处罚。

结语

宋朝作为我国封建王朝之一,统治者为了控制人们的思想、巩固自身统治,因而加强对报纸内容、发行的管控符合其时代背景。但是在现如今的21世纪,新闻自由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我们无法想象自己一直处在一种被动地接收上层信息,而无法自主地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内容,那样和乔治·奥威尔在《1984》里面展现的高度集权的社会没有什么区别。

《1984》作为反乌托邦三部曲之一,作者为我们描述了一个令人感到窒息的恐怖世界。在被称为大洋国的这个国家中,人们的思想受到严酷的钳制,主人公温斯顿作为”真理部”的工作人员,每天的任务之一就是更改报纸内容,书中举例道”《泰晤士报》1984年3月17日老大讲话中对非洲表述有误,改正。”通过更改报纸的内容,”老大哥”说的话永远都是对的,人民就会对这样的一个领导者感到信服,不知不觉中思想就被”老大哥”牵着走,”新闻自由”在这里简直就是空中楼阁。

但是我们追求”新闻自由”并不意味着想报道什么就报道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这种自由是在自觉遵循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媒体工作者担负起”社会瞭望者”的角色,为大众提供重要的新闻消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媒体出于自身利益,进行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或者因为自身专业素养不够高,报道的内容虚假、不实,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注销资格,也是在不违背”新闻自由”前提下一种无可非议的做法。

参考文献:

《宋史》

《宋刑统》

《景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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