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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阶级地位对辽代妇女影响,看不同阶级的辽代妇女社会地位差异

导读:

美国社会科学家梅森曾经说过:“妇女地位是指与男人相比,妇女在何种程度上对各种资源享有支配权,在家庭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中享有的独立权,以及在社会其他方面受到的优待和压迫。”其实,在阶级社会,妇女地位不仅是指与男人相比,而且还要在妇女和妇女之间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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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妇女形象

本章论述的辽代妇女的地位,按照辽代妇女在社会中是否享有人身自由,将辽代妇女划分为婢女和其他妇女,婢女在辽代社会中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妇女,而其他妇女是指在辽代社会中具有人身自由的妇女。辽代妇女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一、辽代婢女的来源和地位

在辽代,婢女处于社会的最下层,她们的生活,基本是为主人的日常生活服务。她们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被主人随意处置。《辽史》记载:辽景宗长女观音女,“皇后尤加爱,赐奴婢万口”。辽代贵族家庭的奴婢众多,辽兴宗时北府宰相兼北枢密使、驸马都尉萧惠的家中“奴婢千余”。辽政府在重熙十五年(1046年)“禁契丹以奴婢鬻与汉人”说明在辽代社会中,官宦和富裕家庭盛行蓄养和买卖奴婢。

辽代婢女的来源:

1.战俘

战争中的俘虏是辽代早期婢女的主要来源。元好问的《中州集·李晏传》记载:

“初,辽人掠中原人,及得奚、渤海诸国生口,分赐贵近或有功者,大至一二州,少亦数百,皆为奴婢。”

据《新五代史》记载:大同元年(947年)四月,辽太宗耶律德光率军对后晋作战,

“相州梁晖杀契丹守将,闭城拒守。德光引兵破之。城中男子无少长皆屠之,妇女悉驱以北”。

这些被带到辽境的妇女大多做了契丹贵族家庭中的婢女。除了受赏赐的奴婢外,战争中的将领自己俘获的奴婢有的就直接归自己所有。大同元年,辽太宗兵入后晋首都开封后:“发仓廪,开府库,搜宝器,取珍玩,子女、玉帛、药草、羽毛……人竟贪取,以实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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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太祖耶律阿保机

2.籍没罪犯的家属及奴婢

辽建国后,随着对外战争的减少,婢女主要来自籍没犯罪的家属及婢女。据《辽史》卷61《刑法志上》记载:

“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余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

从辽太祖到天祚皇帝,几乎每朝都有许多罪犯的家属及其婢女被籍没为奴婢。

据《辽史》记载:辽太祖建国后,国内政局并不稳定,时常发生叛乱。太祖诸弟因不满他将预选可汗变为终身世袭的皇帝,所以屡次反叛。太祖即位的第七年(913年),在又一次成功平叛后,“轘逆党二十九人,以其妻女赐有功将校”。

自此,反叛之人失败后,家属被籍没为奴隶,或成为皇帝的私人奴隶,或分赐群臣,在辽代即成为定制。

关于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据《辽史》记载:

辽太宗天显七年(932年)十二月,“以叛人泥离衮家口分赐群臣”

世宗仅在位五年,即死于察割之乱。穆宗平乱即位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惩治参与作乱的人。耶律朗因曾协助察割作乱,在穆宗即位后“伏诛,籍其家属”

辽圣宗统和四年(986年),“以艾正、赵希赞及应州、朔州节度副使、奚军小校隘离辖、渤海小校贯海等叛入于宋,籍其家属,分赐有功将校”。

辽兴宗景福元年(1031年),萧浞卜等人被诬谋反,“浞卜等十余人与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余辈,皆被大辟,仍籍其家”

辽道宗平定了重元之乱后,对有功的耶律乙辛和张孝杰等人大加宠信,最终导致其懿德皇后被诬陷致死,并祸及太子。大康三年(1077年),耶律乙辛诬害太子,株连大批太子党人,“其幼稚及妇女、奴婢、家产,皆籍没之,或分赐群臣”

天祚皇帝即位后,为其祖母懿德皇后和父昭怀太子平反,于乾统元年(1101年)三月,“诏有司以张孝杰家属分赐群臣”。

乾统二年(1102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余党子孙减死,徙边,其家属奴婢皆分赐被害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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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婢女

3.养育繁衍

赏赐给群臣的这些奴隶,大多是终身为奴的,并且奴隶的嫁娶听从主人安排,一般来说,奴隶只能嫁娶奴隶,所生的子女亦摆脱不了奴隶的身份,这样奴婢的另一来源即是奴隶这个群体自身的繁衍。

4.父母出卖自己的儿女

当父母因天灾人祸无力抚养自己的儿女时,或出卖或典质自己的儿女。这些被卖的孩子大多被买去作了奴婢;而被典质的那些孩子,当父母无力赎回时,他们也就变成了终身奴婢。

据《辽史》记载:辽圣宗在开泰元年(1012年)十二月下诏,

“诸道水灾饥民质男女者,起来年正月,日计佣钱十文,价折佣尽,遣还其家”。

说明当时社会中存在大量的奴婢是被父母典质,却无力赎回,而导致他们变成终身奴隶。

二、辽代婢女的社会地位

1.辽代的社会性质:

某一群体或个人的社会地位与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发展是休戚相关的,了解辽代婢女的社会地位,首先得分析辽代的社会性质和发展状况。关于辽代的社会性质,蔡美彪先生认为:“阿保机的建国,在契丹历史上是一个划时代的大事件。作为阶级压迫的机关,国家的建立,结束了契丹的氏族制时代,进入了历史的新时期。”到辽圣宗时,辽朝“虽然仍保留着严重的奴隶制的残余,但封建制已经逐步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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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人

陈述先生认为,辽建国时,“阿保机以奴隶制的优势条件,建立政权,并在联盟形式下形成初步的阶级统治的国家”。辽建国后的“国家体制,继承了过去北方游牧社会的传统,同时也吸收了中原汉族地区的封建统治制度。契丹本部和先后附辽的部属以及渤海燕云,包括猎区、牧区和农区,社会组织及生产关系,有氏族的、奴隶的和封建的差别,他们在统一的政权统治下,各自在各自的基础上发展,各异不同的步伐向封建过渡”。辽代封建制在圣宗、兴宗时期确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还不能说明契丹草原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已经完成封建化,若干部属和契丹部族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他们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经济基础。

综上所述,辽在建国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内奴隶制和封建制始终并存,直到辽圣宗时,国内依然保留着严重的奴隶制残余,但封建制已经逐步确立起来。

2.圣宗朝前后婢女的社会地位:

在奴隶社会,奴隶是不能称之为人的群体,是被压迫、被剥削的主要阶级,他们可以被任意买卖、杀戮。辽建国之初,国内奴隶制和封建制并存,而且奴隶制在相当长时期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据《契丹国志》记载:

辽太祖的长子耶律倍“好饮人血,姬妾多刺臂以吮之。婢仆小过,或抉目,或刀刲,火灼”,

说明辽在建国之初,婢女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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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贵族

在封建社会,奴婢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奴婢已不能被任意杀害。到辽圣宗时,辽朝虽然仍保留着严重的奴隶制的残余,但封建制已经逐步确立起来。因此辽圣宗时期是辽代奴婢社会地位的转型期。

据《辽史》记载:

统和四年(986年)四月,辽军“围固安城,统军使颇德先登,城遂破,大纵俘获。居民先被俘者,命以官物赎之”。

辽政府用官物赎还俘虏为民,改变过去俘虏为奴婢的现象,预示着辽代奴婢地位的提高。统和七年(989年)二月,“诏南征所俘有亲属分隶诸帐者,给官钱赎之,使相从”

统和十三年(995年)四月,“诏诸道民户(穆宗)应历以来胁从为部曲者,仍籍州县”

辽圣宗时期,政府用官物赎奴为民,强令释放被胁从的部曲,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婢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自由民沦为奴婢。

辽圣宗不仅限制奴婢的发展,而且在法律上对奴婢进行保护,对杀害奴婢的行为给予严惩。

据《辽史》记载:

统和二十四年(1006年),“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

说明辽在法律上将婢女的审判权和处决权收归国家司法部门,其主人不能再随意地处置奴婢的生命。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奴婢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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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泰六年(1017年),辽圣宗:

“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

即使是公主,擅杀奴婢也要受到处罚。

可见,辽政府对奴婢的生命确实给予了保护。

辽兴宗时期,奴婢的人身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据《辽史》记载:

重熙元年(1032年),兴宗诏令:“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听。”

此时,不仅奴婢犯死罪,主人无权擅杀,而且奴婢犯了偷盗之罪,主人也不能擅自处罚。

永兴宫使、右祇候郎君班祥稳“(耶律)褭履将娶秦晋长公主孙,其母与公主婢有隙,谓褭履曰:‘能去婢,乃许尔婚。’褭履以计杀之,婚成。事觉,有司以大辟论”。虽然后来以善画写献给辽圣宗免于死罪,但也受到了长流边戍的惩罚。

作为贵族阶级的成员,杀死一个奴婢,就要被判处死刑,虽不能说当时奴婢的生命已经与贵族阶级处于平等地位,但可以看出,奴婢已经不像辽代前期那样,可以被主人随意处置,人身安全有了一定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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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常常被视作私产,和畜产一样可以任意买卖,秦时“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辽代的奴婢也不例外。由于辽代是以契丹贵族联合汉、奚等民族中的上层分子为统治阶级建立的王朝,所以辽代的奴婢也有民族的区别。据《辽史》记载:

辽兴宗重熙十五年(1046年)下令:“禁契丹以奴婢鬻与汉人。”

正是说明了在兴宗之前,辽代的奴婢可以随意在汉族和契丹族之间买卖,而兴宗以后,政府在法律上不允许契丹族将奴婢再卖给汉族人。

所以,在辽圣宗时期,随着保护婢女人身权的法律颁布,婢女的社会地位比辽前期有较大的提高。然而,辽圣宗虽然采取措施限制奴婢的发展,但是奴婢依旧可以被随意买卖,所以,辽代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奴婢低下的社会地位。

三、辽代其他妇女的地位

辽代除婢女以外的其他妇女,即有自由身的贵族和平民妇女,她们的地位主要体现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一、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不仅是古代女子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似乎也可以用来形容古代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为人母的角色可以说是妇女一生中地位最高的时候。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契丹族作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也有一些孝行典范。据《旧唐书》记载:唐朝名将李光弼,

“其先,契丹之酋长”,幼时“能读班氏《汉书》……丁父忧,终丧不入妻室”。其异母弟李光进,“性亦孝悌”。

说明在唐统治下的契丹族,也以孝为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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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萧太后狩猎图

在父权社会,孝不仅是对男性家长,对于母亲同样要做到孝敬备至。辽朝皇帝,除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和天祚帝耶律延禧两帝之外,其余皇帝的谥号中都有“孝”字,如太宗孝武惠文皇帝,世宗孝和庄宪皇帝,穆宗孝安敬正皇帝,景宗孝成康靖皇帝,圣宗文武大孝宣皇帝,兴宗神圣孝章皇帝,道宗孝文皇帝。辽代历代皇帝基本上都在行动上和法律上贯彻以孝治国齐家平天下的策略。

据《辽史》记载:

辽太祖神册四年(919年)九月,耶律阿保机“征乌古部,道闻皇太后不豫,一日驰六百里还,侍太后,病间,复还军中”。

据《契丹国志》记载:辽太宗对母后也是孝敬备至,

“性孝谨,母病不食亦不食,尝侍于母前,应对或不称旨,母扬眉而视之,辄惧而趋避,非复召不敢见也”。

《辽史》中对辽太宗的孝行也有记载:

“会同五年(924年)六月丁丑,闻皇太后不豫,上驰入侍,汤药必亲尝。仍告太祖庙,幸菩萨堂,饭僧五万人。”

辽圣宗更是“行孝治于天下”,他经常向皇太后请安,可谓“至孝”。并且还告诫子侄“惟忠惟孝,保家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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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太后

统治者的孝行影响了社会上对父母的尊敬。母亲在家庭中不仅有权训励诸子女,而且要管理家庭内部一切事务。《韩德昌墓志》载:

“母陈国夫人,治家严整,有钟郝之礼范焉。妇女嫔敬,皆皜皜如也。训励诸子,咸登于显列。”

子女对母亲的孝敬,体现出为人母的妇女在家庭中有较高的地位。

在法律上,未出嫁的女儿称为在室女。辽代在室女在家庭中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听从父母长辈的教令,并对尊长尽“孝”的义务。贵族家庭的女孩一般和男孩一样读书识字,只是女孩更多的是接受妇道方面的教育。在婚姻方面,一般没有自主权,听从家长的安排,据《辽史·列女传》记载:耶律常哥“自誓不嫁……年七十,卒于家”。史籍中并没有记载她的这种行为是否受到谴责,相反,由于她“操行修洁,能诗文,不苟作”而被《辽史·列女传》收录。

在婚姻财产方面,很多妇女可以出资修建佛寺佛塔,说明妇女在家庭中拥有可以自行支配的财产,但这些财产多半是自己的妆奁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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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太后影视形象

2.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首先,辽代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体现在法律和政策上,政府对孝敬母亲和父亲同样给予保障和鼓励。

据《辽史》记载:

辽太祖建国后,刑法规定:“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母者视此。”这并不是一纸空文,在实际中,统治者确实实行了这项法律。道宗清宁元年十二月,“皇族十公悖母,伏诛”。

辽圣宗在统和元年(983年)十一月,诏“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给予免除赋税徭役三年的奖励。

辽兴宗十九年,“诏医卜、屠贩、奴隶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举进士”。说明辽兴宗对社会中的不孝之徒,同医卜、屠贩、奴隶等同看待,剥夺了不孝之徒科举考试的权利。

其次,辽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体现在政府对鰥寡老人和烈士遗孀的抚恤。

据《辽史》记载:

辽太祖七年,“省风俗,见高年,议朝政,定吉凶仪”。会同四年(941年)正月,辽太宗诏令:“乙室、品卑、突轨三部鰥寡不能自存者,官为之配。”

政府为失去劳动能力的鰥寡进行婚配,除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外,也使这些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得到更好的照顾。

辽圣宗在统和元年(983年)四月,“诏赐物命妇寡居者”。尽管命妇阶层是个较小的群体,但是政府对这个阶层中的寡居者的奖励,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统和十六年(998年)五月,辽圣宗诏令“妇人年逾九十者赐物”。辽道宗大安十年(1094年)十二月,“三河县民孙宾及其妻皆百岁,复其家”。

这里主要体现出,政府对高年的妇女和寡居命妇阶层的保护和奖励。

辽圣宗在开泰八年(1019年)秋七月,对“征高丽战殁诸将,诏益封其妻”。太平五年(1025年),辽圣宗“礼高年,惠鰥寡,赐酺饮”。

辽政府对阵亡将士妻子的抚恤,不仅是对阵亡将士的肯定,对活着的将士的激励,而且是对这些将士妻子的安慰和尊重。可见辽代皇帝以及官员对孤寡抚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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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辽政府主要是对作为母亲的女性给予保护,对命妇阶层和寡居、高年的妇女给予奖励,对战争中阵亡将士的妻子给予抚恤,并没有完善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

辽国是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其建国后,很多法律条文都是依习惯法演变而来,加之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本质区别,往往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而当妇女的人身安全受到迫害时,要先看她本人和罪犯所处的阶层,然后再量刑。所以,辽政府在法律上对妇女的保护力度较小。

参考资料:

《辽史》《契丹国志》《中国通史》

《契丹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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