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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英之间的领事裁判权问题:从客观上加速了中国司法进步

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就是: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英国在鸦片战争后在中国取得该权力,1842年中英《穿鼻条约》规定:“英国商民与内地居民发生交涉狱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这是英国攫夺领事裁判权的开始。领事裁判权一方面造成了中国司法主权的破坏,另一方面又反映中西法律、司法制度上的矛盾,它的出现也客观上加速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一,中英司法矛盾

领事裁判权最早出现于十字军东征后的12世纪。当时许多欧洲商人在土耳其经商、定居、游历,双方的交流十分密切。然而,伊斯兰的法制对异教徒并不适用,欧洲商人也不希望受到伊斯兰的法律惩罚。于是,土耳其等国就颁布了“特惠条例”,给予外商一些司法特权。后来,国家和国家之间就直接签订了订领事裁判权条约,使得本国领事拥有对本国的司法权和管辖权等。这种制度在当时的欧洲各国之间也十分盛行,不过在17世纪的国际法产生之后,欧洲各国指之间的领事裁判权就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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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广州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领事裁判权产生的一大背景就是两国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差异太大。当欧洲国家和中国有规模的接触之后,人们也发现了中英之间也存在这种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上的矛盾。18、19世纪,英国等已经进入了工业文明时代,而中国还处于农耕文明时代。英国的法制十分发达完善,国民的基本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中国的司法还是2000年一直沿用的专制法律体系,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皇权和上层阶级的统治,而百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另外,传统的司法保留了大量的野蛮传统,如刑讯逼供、肉刑普遍使用、连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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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

欧洲人在和中国接触的时候,就尽量避免他们的公民被中国的法律制裁。1754年,在广州黄埔江面上,一位英国船员被法国船员杀死。法国人不想给中国政府处理,而英国人则想通过中国法律“借刀杀人”,就坚持要清朝处理。同时,两广总督也要求法国交出凶手,于是法国方面被迫妥协。不过英国人的目的没有达成,因为第二年乾隆大赦天下,法国犯人也被释放。1784年,英国“许士夫人号”的船员在放礼炮时,意外将一名中国人打死。因为在大清法律中没有故意杀人和误杀的区别,只有“以命抵命”,这名“凶手”被处以绞刑。这件事给了英国人很大的教训,之后他们就不断以各种方式逃离中国的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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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

1807年,在广州又发生了一件司法冲突——海王星事件。事件是由英国商船海王星号导致,它的船员在广州和一名中国人斗殴,最终导致这名中国人死亡。事后,广州方面要求英商交出一名船员偿命,被否则就拒绝交易。双方僵持了很久之久,英国终于同意让广州方面进行了审理,但是地点必须是在工厂里。这场审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场有外国人旁观的审判。审判中,广州方面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凶手,只能关押两名有嫌疑的人,并呈报给刑部定夺。刑部在看了相关资料后,也没有确切证据,于是允许英国方面交纳罚金赎罪,并支付死者的丧葬费。就这样,事件才结束。根据美国方面的记载,英国为此支付了不少于5万英镑的赔偿和贿赂。

二,鸦片战争后的领事裁判权丧失

在鸦片战争之前,中国和英国的司法冲突多次发生。如果当时拥有双方都认可的国际公法可依,那么双方只要依法办事就能够轻易解决这些问题。然而,双方的司法原则相去甚远,使得当时的国际法难以获得清朝的承认。

1833年, 英下议院议员提出了在远东设立英国海军审判所,以审判在中国犯法的英国人,同时逃避中国的司法处理。不过,因为这个提案“恐将造成种种纠葛困难”,因此未能通过。不过不久,英国议会就统一在中国设立刑事与海事法庭,以审理在中国口岸、 港口和距离海岸 100 海里以内的公海犯下罪行的英国人。之后,英国方面就派遣律劳卑到广州访问中国官员,希望清朝方面能够同意英国的议案要求。然而,这样要求无疑是天朝的司法主权,他的目的自然就落空了。

1939年,一群英国商人在广州饮酒后与当地人发生冲突,导致一名中国人死亡。于是英国义律立即按照1833年的法案在军舰上建立了法庭,开始了司法审判。他邀请了中国官员参加,但是遭到拒绝。第二天,审判结果就出来了:有三人被判关押6个月,并且处理罚金。不久,他将这样的审判结果通知了广州方面。这次事件的结果是英国夺取领事裁判权的第一次实践,但由于缺乏中国方面的承认,也就失去了公信力。之后,英国人就认为,只有通过武力才能获得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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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英国发动了第一次鸦片战争。1842年,双方开始签订一些列条约。在签订条约的过程中,双方的态度各不相同。英国方面在斟酌字句,对条约的内容是反复思考;而清朝官员则是希望英国人赶快离开,因而基本不加商量,对英国人的要求基本同意。英国的早就想获得的领事裁判权也在在《穿鼻条约》中得到,其中规定英国英人“归英国自理, 华民由中国讯究”。1843年,中英签订《五口通商章程》 对领事裁判权的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从此中国的司法主权就遭到了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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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西方各国纷纷借机和清朝签订类似的条款,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在之后,通过《天津条约》和《烟台条约》等,西方各国获得领事裁判权还在继续扩大。于此同时,相关的法院也在中国建立起来,这些法院分布在香港和五个通商口岸。如1843年设立的上海领事法庭、1865年设立的“英皇在中日高等法院”、香港的法院等。在租借地区,西方国家则要求清朝实行“会同审断”制度,也就是涉及外国人的事件必须要有外国人观审,陪审。1864年,在上海建立了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1869 年上海会审公廨成立。

三,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西方各国夺取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破坏,是一种主权侵略行为。在这种制度的司法绝不会有公平可言。不过,我们应该多从近代化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洋务运动后,中国开始了近代化的脚步,一些重要的官员都试图废除领事裁判权。但是西方人借口中国法律太过于野蛮,除非中国进行了法律改革才能废除。这让中国的官员开始反思自己的法律问题。 而日本在1899 年收回了各国在日的领事裁判权,这无疑又给清朝一个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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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清朝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八国联军侵华。之后,清朝宣布实行“新政”,其中在法律方面颁布了《修订法律上谕》,开始参考西方各国的法律重新修订法律。之后,各种新的法律得到了颁布,如《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公司律》 、《破产律》、《大清新刑律》等。同时,清朝和英法等签订了承诺条款——如果清朝的法律制度改革如同西方,那么英法将放弃领事裁判权。不过,清朝最终没有完成法律上的改革,清末“新政”虽然如火如荼地进行了,但是没有改变清朝灭亡的命运。1912年,清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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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但是孙中山为了不得罪英美等帝国主义国家,选择继续遵守之前的条约。此后北洋军阀掌权,宣布了同样的政策。直到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才废除德国和奥地利的领事裁判权。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方面提出关于各国领事裁判权的问题,没有被讨论。1921年的华盛顿会议上,各国一致提出必须要中国的法律制度改进到良好的时候,才能够放弃领事裁判权。之后,各国成立了一个“法权考察委员会”,专门来考察中国的法律状况。1926年,委员会的报告书发布,报告指出中国在建立新式法院、 编纂法典、 改良监狱等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有像许多不足之处。另外,当时中国处于军阀混战状态,国内局势动荡不安,欧美各国也不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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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形式上统一了全国。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发起了改订新约运动。1930年向英国提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要求,然而却遭到拒绝。英国方面认为中国的战乱还在持续,必须先等待法权考察委员会的报告。中原大战后,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以作为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准备。1932年,中英双方在此谈判,英国同意放弃一些口岸的领事裁判权,而上海的特权还将保持10年,天津保持5年。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逐渐成为了反法西斯的只要力量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开始带头废除和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英国也只能跟随。1943年,英国宣布废除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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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会议

以上的事实证明了,两个事情。一是弱国无外交,在国家力量弱小,国际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国家的主权难以得到保障。第二就是近代和西方的签订的这些不平等条约,虽然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但是也在客观上加速了中国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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