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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文化:透过东汉丧礼仪节谈古代丧葬活动,为何丧葬期要三年?

丧葬文化:透过东汉丧礼仪节谈古代丧葬活动,为何丧葬期要三年?

东汉时期,国家和私人的丧葬活动中都有吊祭。吊祭在当时文献中也称为“吊祠”,或者简称为 “吊在国家的度葬活动中,吊祭是丧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私人治丧的活动中,吊祭则是表达对死者的哀思不可缺少的方式。

然而,应该看到,东汉的这种吊祭活动是承袭西汉而来的,同时,为适应东汉丧葬活动的需要,当时的吊祭己经出现不同于西汉的诸多规定。

因此,对东汉丧葬吊祭进行专门细致的考察是很必要的。谕人对东汉吊祭问题已经做了一些有意义的探讨。但是,对吊祭在东汉丧葬中的具体实行状况以及起到的作用还需要深入的考察。本文拟对东汉丧葬吊祭相关问题做一些探讨,希望有助于明确认识东汉丧葬活动的特点。

一.东汉时期丧葬礼仪的考察

1.皇帝丧礼中的吊祭

《礼仪志下》所载发丧之后进行的活动,正是对驾崩皇帝的吊祭。山此可知,参加吊祭的主要有三类人员:一类为皇室成员,即皇后、贵人、公主、皇太子、皇子;二类为在京城的诸侯王、宗室诸侯、宗室妇女、四姓小侯:三类为各级中央官员和列侯,即三公、中二千石、特进、二千石、列侯、六百石官员以及博士官等。

典度官要根据参加吊祭者与驾崩皇帝的血缘关系亲疏远近以及係位等级和官位秩级的高低来引导他们“西而北上”、“四上”。

东汉时期,在吊祭与崩皇帝之后,很快就由凶礼转为吉礼。《续汉书•礼仪志下》:“三公奏《尚书•顾命》记载是东汉吊祭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

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吊祭的丧服要换成吉服。不过,驾崩皇帝的丧礼并没有结束。一旦新至帝的即位礼结束,“群臣百官罢,入成贬服如礼。兵官或三公,太常如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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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汉国家对封国内的诸侯王和列侯吊祭皇帝

东汉国家对封国内的诸侯王和列侯吊祭皇帝的活动要求更为严格。《后汉书•赵典传》:“会帝崩,时禁蕃国诸侯不得奔吊。”这所说的“借国诸侯”不仅是在封国内的诸侯王,还包括在封地的列侯。例如,汉桓帝时,赵典袭父爵为厨亭侯,后免官就国。

汉桓帝驾崩,赵典不顾禁令,“遂解印绶符策付县,而驰到京师。州郡及大鸿胪并执处共罪” 只是“公卿百寮嘉典之义,表清以租自赎”, 汉灵帝才卜诏赦免了赵典。可见,当时国家严禁封国内的诸候王和列候亲自到京城参加吊祭活动。

东汉对这一禁令执行得很严格,然而,对于藩国诸侯的子弟赴京城参与吊祭活动,就限制得不很严格了。如汉章帝驾崩,“齐殮王子都乡侯畅来吊国忧……与步兵校尉邓样亲属数往来京师,因登母元自通长乐宫,得幸太后,被诏召诣上东门。”

东汉限制地方郡太守、在封地的诸侯王和列侯亲自赴京城吊喪,主要目的是要防止在国舷期间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受到破坏以及突然变故的发生。

综上可知,遣使吊祭是东汉国家在诸侯王和中央官员丧礼中采取的主要方式。不过,东汉国家实行遣使吊祭有明确的范围。

除了明确规定在诸侯王、贵人、公主的丧礼中,国家要遣使吊祭外,对于官员来说,遣使吊祭只在中央六百石以上官员范围内实行。这个规定的标准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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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国家对担任使者的官员秩级也有规定,要依据爵位的等级与官员的秩级,并根据受吊祭对象的具体情况, 派出相应秩级的官员担任使者。因此,遣使吊祭就成为体现亡故者丧礼规格的一个重要标准。

2.东汉时期主仆之间的丧葬礼仪

东汉时期,故吏与举主之间,已经形成特殊的主从关系,因此,故吏必须要为举主服丧、吊祭。当然,受这种特殊的主从关系的影响,在社会中,一些曾为举主征辟,但没有赴任者也效法故吏,为亡故的举荐者吊祭。

如《后汉纪•孝桓帝纪》延熙四年(161年):徐稚〃诸公所辟,虽不就,有死丧者,负笈徒步,千里赴吊,斗酒只鸡,藉以白茅,酹毕便退,丧主不得知也。”

徐稚这种为亡故 举荐者吊祭的活动,正是利用故吏与举主特殊主从关系在当时的影响来表现他为丧主吊祭的合理性,以便体现出他的一种追求与常人不同的行为。

东汉私人吊祭活动除了受到当时社会中特殊主从关系的影响外,也受到名士风气的影响。在东汉后期,社会中出现了一批名士。这些名士相互标榜,不同宦官合流,因此,吊祭活动开始成为名士行为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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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陈寝传》中可见,社会中的名士已经将吊祭与他们的政治态度结合在一起。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一歧士人常要借助为名士的丧葬活动吊祭,来提高他们的声望。《后汉书 •徐稚传》郭林宗为东汉后期的大名士。

徐稚在郭林宗母亲的葬礼上,釆取一种独特的吊祭方式,正是要凭借吊祭活动,使自己由此获得名士的赞誉,进而抬高他的身价。

二.为什么要实行三年丧葬期

1.三年丧葬期的基本规定和历史渊源

由于三年丧为三十六月说,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一直就没有实行过,那么三年丧就剩下是二十七个月还是二十五个月的问题了。

要判断郑玄与王肃孰是孰非,万斯同认为比较简单的办法,是对三年之丧的实行状况加以考察,他说,“郑氏之主二十七月,不知汉无此礼,止用戴德之说邪?

抑不知后汉之末,民间原用此礼邪?若当时原用此礼而为是言,则郑氏不可谓非。若当时不用,郑氏但据经以立说,自先秦讫两汉时期,当时所实行的三年丧究竟是二十五个月,还是二十七个月。

2.东汉邓太后党政时候的政治需要

邓太后当政以后,对行三年丧的限制逐渐放宽,开始允许大臣行之。据《后汉书》记载. 邓太后自幼喜读史书,精通《诗》、《论语》,家人称之为“诸生二掌权之后,兴文垂则,命刘珍等于东观校離传记,诏中官近臣于东观受读经传,以教授宫人,又“诏征和帝弟济北、 河间王子男女年五岁以上四十余人,又邓氏近亲子孙三十余人七使学经书。而且,性又至孝,永元四年。父邓训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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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邓太后在父死后,为表达孝道,按照礼制为之服丧三年。这些经历和行为与她掌权后以国家法令形式肯定民间通行丧服制度具有一致性。东汉时期首次颁布允许“长吏”一级官吏行丧的诏令。

由该诏令可以看出,一是从东汉建立到安帝永初年间,非父母丧弃官的现象已经很严重,更不用说服父母之丧了。

二是诏令公开允许“长吏”遭“父母”丧后,可以去职奔丧。三是说明遭非父母丧后,长吏也可去职奔丧,只是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而已。四是从允许奔丧的范围看,它仅限于“长吏”,对于公卿、二千石、刺史而言。不允许他们行三年丧。该政策至少在安帝永初四年仍在执行。

3.东汉时期继承了西汉的规定

东汉皇帝的丧礼是国家的大丧,因此,吊祭活动的涉及范围很广。《续汉书•礼仪志下》说,东汉皇帝驾崩后,各地吏民接到发亥令后,要着度服出临三日:在皇帝灵柩下葬前二日,还要“旦哺临”。

这些活动正是全国吏民对驾崩見帝的吊祭。东汉国家要求吏民以这种方式参与对驾崩皇帝的吊祭,是承袭西汉文帝确立的规定。

《汉书•文帝纪》载文帝遗诏记载,汉文帝遗诏中对吏民参与驾崩皇帝支礼的规定,已经成为定制。可见,东汉国家要求吏民参与皇帝丧礼活动,正是承袭汉文帝遗诏的规定而继续推行的。

由此来石,陈戍国先生将全国各地吏民对驾崩皇帝的吊祭作为皇帝丧礼的最后一项仪式,显然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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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种吊祭是在国家发丧之后进行的,也就是说与京城官员对皇帝的吊祭是同时进行的,在礼仪的顺序上,并没有先后的区别。当然,由于交通条件的限制,发丧令很难同时到达各地,因而,各地方的吊祭就很难与京城的吊祭活动在时间上完全一致。

三.总结

东汉时期,吊祭活动还受到社会中奢侈风气的影响。崔基《政论》:“送终之家亦无法度,烹牛作但。”当时人王符批评说:“养生顺志,所以为孝也。”

受这种风气的影响,一些丧家使吊祭活动完全不受常礼的约束。在这种社会氛围中,通过吊丧致哀只是表而的,丧主以此显示其礼的奢华,而一些吊祭参与者不过将吊祭作为相互交际、相互联系的一种手段。

总而言之,东汉私人丧葬的吊祭活动已经渗入了当时社会关系诸多方血的因素,成为各种私人联系在丧葬活动中的表现。

尤其社会中追求奢侈风气与吊祭活动的结合,使一些吊祭的参与者要借助丧葬吊祭活动与丧主建立起密切的社会联系,这样也就消弱了吊祭所具有的为丧主致哀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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